合作方突遇履行困难,怎么办?——从一起展览合同纠纷看风险防范
2026-05-18 10:58:1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 点击量:5455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李晨希

合同顺利启动后,一方突遇资金危机,是直接构成违约,还是允许协商变更?已投入的成本和已支付的款项如何处理?法院提示:突发困难不必然免除责任,但责任的划分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履约事实、双方过错以及损失证据综合判定。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乙公司为办好某展销会,于2023年10月27日与甲展览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为其办理审批与场地租赁总事宜,双方约定:

1、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一日内支付2万元保证金;

2、甲公司负责办理场地租用审批手续,乙公司支付场地押金5万元及场地租赁费用;

3、甲公司办好审批手续后,乙公司向甲公司付款8万元。

合同签订当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保证金2万元。甲公司在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要求乙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乙公司表示资金紧张,次日仅支付了2万元。后续乙公司多次向甲公司表明正在筹集资金,但存在困难,甲公司遂中止履行合同。

现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办理审批及场地租赁费8万元,乙公司反诉要求确认双方合同已终止,甲公司退回其已支付的4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在甲公司中止合同前一直在积极筹集资金,以期合同继续履行,其要求确认合同已经终止的反诉请求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审批义务的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的情形,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且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于双方未就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且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的2万元保证金本就有履约保证的意思表示,现因乙公司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2万元保证金当然不予退还。甲公司为履行合同审批义务所做的努力,乙公司予以了认可,乙公司即使未筹集到资金仍向甲公司打款2万元,具有担保性质。综上,法院酌定甲公司后收取的2万元也算作违约责任的惩罚性赔偿金,乙公司反诉要求退还,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甲公司诉请的8万元,其未明确该金额的组成部分。若为违约金,由于无明确合同依据,且甲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超过2万元,法院不予支持。若为合同约定的第三项付款金额,由于双方约定的第二项付款条件尚未履行完毕导致合同中止,该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甲公司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责编:刘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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